

资讯详情
详情
今后,涉及用药和医疗器械的医疗美容保健、戒毒机构,也纳入我省药械监管范围。违反相关规定的,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。
昨日,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,福建省第一部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的地方政府规章《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根据《办法》,药械使用单位的范围从医疗机构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、采供血机构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医疗美容保健机构和戒毒机构延伸,填补了上位法在药械经营、使用环节的立法空白。据悉,药品与医疗器械流通管理结合起来出台地方法规,在全国还属首例。省药监局等部门将适时针对被监管机构开展专项检查。
药品、保健品分开卖
药品经营企业兼营保健品等非药品的,需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区域、分柜台储存、陈列,并设置明显标识。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药品使用单位向患者提供药品应当凭医师的处方,不能以开放式柜台自选、使用、义诊、义卖、咨询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。
此外,药品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,对召回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补救、无害化处理、销毁等措施。
发布违法广告将追责
就百姓深恶痛绝的非法医疗广告,《办法》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。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(功能主治)范围、绝对化夸大疗效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药品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,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,暂停该药品、医疗器械在辖区内的销售、使用,同时责令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。药品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,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建立药械人员健康档案
药品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,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,并建立健康档案。如果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,将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扫二维码用手机看

版权归成都思维多应用技术研究所所有 中企动力提供网站建设 蜀ICP备12018714号-1
地址: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发展区文光路199号盟宝科技园
总机:028-87488816
市场部咨询电话:028-87488692 028-87485560
产品技术咨询:028-87485560 028-87483852